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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术研讨|黄应生:有效辩护的三重境界

2016-08-10 北京大成刑事部 大成辩护人


有效辩护的三重境界

---最高院研究室副处长 黄应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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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上午好!听了各位的发言,我认为这就是一个有效的论坛。关于什么是有效辩护,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来看,在法庭上,律师讲的话有理,律师的意见法官听的进去,并愿意对被告人做出有利的判决,我认为这就是有效的辩护。如果有效辩护也有境界的话,就像一个台阶,我想应该有三重境界:

境界一:律师应当提供专业的、认真细致的、全面的辩护,维护被告人的权利,帮助被告人获得公正的裁判,要达到此境界,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:

1、有效阅卷

作为一个律师,首先要认真、全面的阅读所有的卷宗,我们发现,有些律师对共同犯罪的案件,只去阅读他所代理的被告人的卷宗,其他人的案卷就不看了。完美无缺的案件是不存在的,任何案件都有自己的瑕疵,都有一些问题的,有些是真问题,有些是假问题,真问题不是随随便便翻阅卷宗就能发现的。

法庭上律师提出的无关紧要、模棱两可的问题,有经验的法官一听就知道律师在糊弄。因此,律师一定要看完所有的卷宗,找出问题点,然后去伪存真,找出真问题,这些真问题就是在法庭上跟公诉机关对抗,突破公诉方防线的锐利武器。

2、有效会见

阅卷之后要去会见被告人,真诚的与其沟通交流,要取得他的信任。通过与被告人的沟对自己整理的问题进行梳理,进一步筛选真问题;同时,律师要尽可能的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。被告人不一定会在法官面前说真话,也不会在检察官公诉人面前说真话,但是有可能在律师面前说真话,如果你能确认这个事实,你就有勇气、有担当、甚至有使命去做好辩护。如果你自己对于事实都不置可否,心里没有底,是无法履行好自己辩护的职能的。

3、有效调查取证

阅卷、会见被告人之后,律师还要做调查取证的工作。一方面,如果说通过阅卷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,侦查机关已经取证了,仅仅是没有移送而已,律师可以申请法院,向侦查机关调取;另一方面,律师可以自己做调查取证。因为有些证据,尤其是罪轻的被告人,他的辩解可能很多,侦查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查实,律师就要积极的调查取证,尤其是关于年龄、量刑方面的证据。如若律师不能直接调查取证的情况,可以申请法庭传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。

4、有效的提供法律知识的支撑

目前,我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。

我国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,社会处于转型期,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非常之多,法律冲突、法律滞后的问题仍旧存在。在整个社会的从严、从重惩治犯罪,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需求下,法官从重的办案理念仍旧存在,做出一个从轻的判决很难。这种情况下,如何适用法律做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判决,法官在法律知识方面凭一己之力恐怕没有那么大,需要律师帮助法官找法,找法律法规,甚至是内部的会议纪要、内函等等为裁判依据。

近年来,我们发现有些案件的辩护人特别厉害,没有公开发表的一些函件、批复或答复他们都能找到,并提供给下面的法官,下面的法官就会打电话来核实,询问最高法院是不是有过这样的答复,我们确认是,他们就敢判了。

前几天,我写了一篇文章,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,数额标准的确定问题。该问题涉及了两年前做的一个电话答复,不断有法官咨询是否出过这个答复,致使我们决定公开发表。最终,在人民法院报,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发表出来。

像找法这类工作,对律师来说越来越重要。一个好的律师就是一个好的法官助理,对抗型辩护已没有太多的成长空间,律师更多选择的是一种合作性的辩护,要为法官提供查判案件的依据和理由,帮助法官做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判决。

5、有效做好被害人的工作

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被害人是诉讼的一方,法院在量刑时非常关注被害人的意见,尤其是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,判处缓刑、免刑的时候。如果被害一方情绪激动,需要律师当一个和平使者去协助做好被害人一方的工作,取得被害方的谅解,这也是律师一个很重要的工作。

境界二:透过个案发现法律制度的漏洞,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,进而构建一个良善、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
虽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,但我认为就刑事法而言,法律之间彼此冲突的地方还有很多。我到研究室以后,主要的工作就是写司法解释,不再办具体的案件。在我参与立法以及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当中,我感觉到这项工作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参与,尤其是需要律师的参与。

最近几年,很多制度就是在律师的呼吁推动下建立起来的,比如禁止两次发回重审的规定。又如再审案件,原则上不能发回原审法院审理的原则。包括我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用到很多新的制度,如我们规定,对于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中级法院应自己审理,如果要通过下级法院审理,需要报省院批准同意,这些都是在律师的推动下完善起来的。

境界三:要忠诚于法的精神,在社会上弘扬法治,守护公平正义。这是法的精神,也是我们法律人的本职工作。

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还不是那么好,大家都有原因,都有责任。就律师而言,我发现个别律师有不负责任的现象,接案子之前夸夸其谈,案件输了就埋怨法官乱判,甚至说法官收了对方的钱。这种律师对当事人传递的是法院不值得信任,法律不需要信仰,法律甚至可以被操控的信号。如此一来,中国良善的法治环境何时能够真正建立?法律人的一言一行对中国的司法形象特别重要,我们应该切记这一点!

我的发言到此结束,谢谢各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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